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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(ji)算機(ji)的應(ying)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(hui)主義現代化建設(she)的順利(li)進行,制定(ding)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(she)備、設(she)(she)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(mu)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(cai)集(ji)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(ji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(xi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(ji)功(gong)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(hui),以維(wei)護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,重(zhong)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(jian)設(she)、國防建(jian)(jian)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(de)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(quan)保(bao)護,適用(yong)本條例。

  未(wei)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(bu)主管全(quan)國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(an)(an)全部(bu)、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(yuan)其(qi)他(ta)有(you)關部(bu)門(men),在(zai)國務院(yuan)規(gui)定的(de)職責范(fan)圍內(nei)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(an)全保護的(de)有(you)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(zu)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(li)(li)用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(li)益(yi)、集體(ti)利(li)(li)益(yi)和公民合法利(li)(li)益(yi)的活動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建設(she)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(you)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(quan)等級保護。安全(quan)等級的(de)劃分標準(zhun)和安全(quan)等級保護的(de)具(ju)體辦法,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(jia)標準和(he)國家(jia)有(you)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(jin)施工,不得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(guo)際聯網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,由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(an)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(xin)息媒(mei)體進出境(jing)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(jian)立健全(quan)(quan)安全(quan)(quan)管理制度,負(fu)責本單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(de)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(an)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(she)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他(ta)有害(hai)數據(ju)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(you)公安(an)部歸口管(guan)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專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行許可(ke)證制(zhi)度。具體(ti)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(zuo)行(xing)使(shi)下列監(jian)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法(fa)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的其(qi)他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(yong)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措(cuo)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(bu)在(zai)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就涉及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(bu)專項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(fan)本條例(li)的規定,有(you)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(de)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(shi)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的通(tong)知后,在限(xian)期內拒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不符合(he)國(guo)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的(de),或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由公(gong)安機(ji)(ji)(ji)關會(hui)同有關單位進(jin)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(guan)申報(bao)的,由(you)海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(shu)入計(ji)算機(ji)病毒以(yi)(yi)及其(qi)他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的(de),或(huo)(huo)者未經(jing)許可出售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(yi)(yi)警告或(huo)(huo)者對個人(ren)處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所(suo)得(de)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法所(suo)得(de)1至(zhi)3倍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(ben)條例(li)的(de)規定(ding),構成(cheng)違(wei)反治安管(guan)(guan)理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治安管(guan)(guan)理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(xing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違反(fan)本(ben)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給國(guo)家、集體或者他(ta)人財產造成損(sun)失(shi)的(de),應當依法(fa)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(dui)公安機關依照(zhao)本(ben)條例所作(zuo)出的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(wei)不服的,可以依法(fa)申請(qing)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條例(li)的(de)國(guo)家公(gong)務員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(qi)他(ta)違法、失(shi)職行為,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(xing)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病毒,是指(zhi)編(bian)制或(huo)者(zhe)(zhe)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程(cheng)序中(zhong)插入的(de)破壞(hu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功能或(huo)者(zhe)(zhe)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自我(wo)復制的(de)一組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指(zhi)令或(huo)者(zhe)(zhe)程(cheng)序代(dai)碼(ma)。

 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,是指用于保護(hu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(an)照軍隊(dui)的有(you)關(guan)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(yi)根(gen)據本條(tiao)例(li)制定實(shi)施辦(ban)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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