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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(yuan)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(hu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機的(de)應(ying)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(xian)代化(hua)建設的(de)順(shun)利進行,制定本(ben)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(li)所稱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機及(ji)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(deng)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保護(hu),應當保障計算(suan)(suan)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運行環境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障信(xin)(xin)息(xi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障計算(suan)(suan)機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(jing)濟(ji)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(deng)重要領域的(de)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ei)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(hu),適(shi)用本條例(li)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(wei)型計算機(ji)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(guo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安(an)全部、國(guo)家(jia)保(bao)密局和國(guo)務院其他(ta)有關部門,在國(guo)務院規定(ding)的職責范(fan)圍內做好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,不得(de)利(li)(li)用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(tong)從(cong)事危(wei)害(hai)(hai)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(ti)利(li)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(dong),不得(de)危(wei)害(hai)(ha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安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(yong),應當遵(zun)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和國家其他(ta)有關(guan)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(bao)護。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的(de)劃分標準和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(bao)護的(de)具體辦(ban)法,由公安(an)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應(ying)當符(fu)合國(guo)家標準和國(guo)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(shi)工,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,由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報省(sheng)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(gong)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使用單(dan)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制度,負責本(ben)單(dan)位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(nei)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(ji)病毒和(he)危害(hai)社會公共(gong)安全的其他(ta)有(you)害(hai)數(shu)據(ju)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(gui)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(ti)辦法由(you)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(guan)對(dui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行使(shi)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違法(fa)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(lv)行(xing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的其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隱(yin)患時,應當及時通(tong)知使用單位采(cai)取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(jin)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,有下列行(xing)為(wei)之一(yi)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(ji)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等級(ji)保(bao)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(wang)備(bei)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按(an)照規(gui)定時間報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(de)案件(jian)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安(an)全狀況的(de)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(wu))有(you)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(de)其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符合(he)國家標準(zhun)和國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(ding)的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,由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會(hui)同有關(guan)單(dan)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媒體進出(chu)境(jing),不(bu)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(guan)申報(bao)的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海(hai)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本(ben)條例以及其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(ding)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(du)以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數(shu)據危(wei)害(hai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處(chu)以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(de)(de)罰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(de)(de)罰款;有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沒(mei)收外,可以(yi)處(chu)以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(tiao)例(li)的(de)(de)規定,構成(cheng)違反(fan)治安(an)(an)管理(li)行為(wei)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治安(an)(an)管理(li)處罰條(tiao)例(li)》的(de)(de)有關規定處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刑(xing)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(zu)織或(huo)者(zhe)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(guo)家、集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財產(chan)造成損失(shi)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(ben)條例(li)所(suo)作出的具(ju)體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復或者提(ti)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條例的(de)國(guo)家公務員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(shi)職行為,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(shang)不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例下(xia)列用(yong)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機病毒(du),是指(zhi)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(suan)機功能(neng)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(ju)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使(shi)用,并(bing)能(neng)自(zi)我(wo)復制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機指(zhi)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碼(ma)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(zhuan)用(yong)產(chan)品(pin)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專(zhuan)(zhuan)用(yong)硬件(jian)(jian)和(he)軟件(jian)(jian)產(chan)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,按照(zhao)軍(jun)隊(dui)(dui)的有關法(fa)規(gui)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(yi)根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(shi)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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