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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(wei)加強(qiang)普通話(hua)水平測試(shi)管理,促其(qi)規范、健(jian)康發(fa)展,根據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法(fa)》,制定本規定。

   第二條  普通(tong)(tong)話水平測(ce)試(以下簡稱測(ce)試)是(shi)對應試人運用普通(tong)(tong)話的規范(fan)程(cheng)度的口(kou)語考試。開展測(ce)試是(shi)促進(jin)普通(tong)(tong)話普及和應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(yi)。

   第三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門頒布(bu)測(ce)試(shi)等級標準、測(ce)試(shi)大綱、測(ce)試(shi)規程和測(ce)試(shi)工(gong)作(zuo)評估辦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(zuo)部門對測試工作(zuo)(zuo)進行(xing)宏觀管理,制定測試的(de)政策、規劃(hua),對測試工作(zuo)(zuo)進行(xing)組織協調、指導監(jian)督和檢查評估。

   第五條 國家測試(shi)(shi)機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(men)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測試(shi)(shi),對(dui)測試(shi)(shi)業(ye)務工作(zuo)進行(xing)(xing)指導,對(dui)測試(shi)(shi)質(zhi)量進行(xing)(xing)監督和檢查,開展測試(shi)(shi)科學研究和業(ye)務培訓。

   第六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門(以下簡稱省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門)對本轄區測(ce)試工(gong)作(zuo)進(jin)行宏觀管理,制定測(ce)試工(gong)作(zuo)規劃、計劃,對測(ce)試工(gong)作(zuo)進(jin)行組(zu)織協(xie)調、指(zhi)導(dao)監督(du)和(he)檢查(cha)評估。

   第七條 省級(ji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地方測試機構。

   省、自(zi)治區(qu)、直轄市(shi)測試(shi)機(ji)(ji)(ji)構(gou)(以下簡(jian)稱省級(ji)測試(shi)機(ji)(ji)(ji)構(gou))接受省級(ji)語言文(wen)字工作部門及其(qi)辦事機(ji)(ji)(ji)構(gou)的行政管理和(he)國家測試(shi)機(ji)(ji)(ji)構(gou)的業(ye)務指(zhi)導(dao),對(dui)本地(di)區(qu)測試(shi)業(ye)務工作進行指(zhi)導(dao),組(zu)織(zhi)實施測試(shi),對(dui)測試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(he)檢查,開展測試(shi)科學研究和(he)業(ye)務培訓。

   省級以下測試機構的職責(ze)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確定。

   各級(ji)測(ce)試(shi)機構(gou)的(de)設立須經同級(ji)編制部門批(pi)準(zhun)。

   第八條 測(ce)試工作(zuo)原則上(shang)實行屬地管(guan)理(li)。國家(jia)部委(wei)直屬單位的測(ce)試工作(zuo),原則上(shang)由(you)所在地區省級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組織實施。

   第九條 在測(ce)(ce)(ce)試(shi)機(ji)構(gou)的組織下,測(ce)(ce)(ce)試(shi)由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依照(zhao)測(ce)(ce)(ce)試(shi)規程執行(xing)。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應遵守測(ce)(ce)(ce)試(shi)工作各項規定和紀律(lv),保證測(ce)(ce)(ce)試(shi)質量,并接(jie)受(shou)國家和省級測(ce)(ce)(ce)試(shi)機(ji)構(gou)的業務培訓。

   第十條 測(ce)試(shi)員分省(sheng)級測(ce)試(shi)員和國家級測(ce)試(shi)員。測(ce)試(shi)員須取(qu)得相應的測(ce)試(shi)員證書(shu)。

   申請省級測試員(yuan)證書者,應(ying)具有大專以上學歷,熟悉(xi)推廣普通(tong)話工(gong)作方針政(zheng)策(ce)和普通(tong)語(yu)(yu)言(yan)學理論,熟悉(xi)方言(yan)與普通(tong)話的一般對(dui)應(ying)規(gui)律(lv),熟練(lian)掌握《漢語(yu)(yu)拼音方案》和常用(yong)國際音標,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,普通(tong)話水平達到一級。

   申(shen)請國(guo)家級測試員證(zheng)書者,一般應具有(you)中(zhong)級以上專(zhuan)業技術職務和(he)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(li),具有(you)一定的測試科研能力(li)(li)和(he)較強的普通話教學能力(li)(li)。

   第十一條 申請(qing)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書(shu)(shu)者,通過(guo)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機構的培訓(xun)考核后,由省(sheng)級(ji)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(men)(men)頒發(fa)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書(shu)(shu);經省(sheng)級(ji)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(men)(men)推(tui)薦(jian)的申請(qing)國(guo)(guo)(guo)(guo)家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書(shu)(shu)者,通過(guo)國(guo)(guo)(guo)(guo)家測(ce)試(shi)機構的培訓(xun)考核后,由國(guo)(guo)(guo)(guo)家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(men)(men)頒發(fa)國(guo)(guo)(guo)(guo)家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書(shu)(shu)。

   第十二條 測(ce)試機構(gou)根據工作需要聘(pin)任測(ce)試員并頒發有(you)一定(ding)期限的聘(pin)書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(tong)級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辦事機(ji)構(gou)指導下,各級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(gou)定(ding)期考查測(ce)試(shi)員的(de)業(ye)務能(neng)力(li)和工(gong)作表現,并(bing)給予(yu)獎懲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門根據工(gong)作(zuo)需要聘任測試視導員(yuan)并頒發(fa)有(you)一定期限的聘書。

   測試視導(dao)員一般應具有語言(yan)(yan)學或相(xiang)(xiang)關專業的高(gao)級專業技術職(zhi)務,熟悉普通語言(yan)(yan)學理(li)論,有相(xiang)(xiang)關的學術研究成(cheng)果,有較豐富的普通話教學經驗和測試經驗。

   測(ce)(ce)試視導(dao)員在(zai)省級(ji)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部門領導(dao)下,檢查、監督測(ce)(ce)試質量,參(can)與和(he)指導(dao)測(ce)(ce)試管理(li)和(he)測(ce)(ce)試業務(wu)工作(zuo)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測(ce)試的人員(yuan)為(wei):

   1.教師和申(shen)請教師資格的人員;

   2.廣播(bo)(bo)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臺的播(bo)(bo)音員、節目主持人;

   3.影視話劇演員;

   4.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員;

   5.師范類(lei)專(zhuan)業(ye)、播(bo)音與(yu)主持(chi)藝術專(zhuan)業(ye)、影(ying)視話劇表(biao)演(yan)專(zhuan)業(ye)以(yi)及其他與(yu)口語表(biao)達密切相關專(zhuan)業(ye)的學生;

   6.行業主管部(bu)門(men)規(gui)定的(de)其他(ta)應該(gai)接受測試的(de)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(jie)受(shou)測(ce)試(shi)的(de)(de)人員的(de)(de)普(pu)通(tong)話達標等(deng)級(ji),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規(gui)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(hui)其他人(ren)員可(ke)自(zi)愿申請接受(shou)測(ce)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高等學(xue)校注冊的港澳臺學(xue)生(sheng)和外國留學(xue)生(sheng)可(ke)隨所在校學(xue)生(sheng)接受(shou)測試。

   測試機構對其他港澳臺(tai)人士和外籍人士開展測試工作,須經國(guo)家語言文字(zi)工作部門授權。

   第十九條 測試(shi)成績由執行測試(shi)的測試(shi)機構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試等級(ji)證書(shu)由國(guo)家語(yu)言(yan)文字工作部(bu)門統一印制,由省級(ji)語(yu)言(yan)文字工作辦事機構編號并加(jia)蓋印章后頒發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(ji)證(zheng)書全國(guo)通(tong)用。等(deng)級(ji)證(zheng)書遺失(shi),可向原(yuan)發證(zheng)單位(wei)申請補發。偽造(zao)或變造(zao)的普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(ji)證(zheng)書無效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(ying)(ying)試人再次(ci)申請接受測試同前次(ci)接受測試的間隔應(ying)(ying)不(bu)少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試(shi)(shi)(shi)人對測(ce)試(shi)(shi)(shi)程序和測(ce)試(shi)(shi)(shi)結果有異(yi)議,可向執行(xing)測(ce)試(shi)(shi)(shi)的測(ce)試(shi)(shi)(shi)機構或(huo)上級(ji)測(ce)試(shi)(shi)(shi)機構提出申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(ce)試(shi)工作人員(yuan)違(wei)反(fan)測(ce)試(shi)規定的(de),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(yu)、暫停測(ce)試(shi)工作、解除(chu)聘任或宣布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作廢等處(chu)理,情節嚴重(zhong)的(de)提請其(qi)所在(zai)單位給予行政處(chu)分(f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人違反測試規(gui)定的,取消其測試成績(ji),情節(jie)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(xing)政(zheng)處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部(bu)門核準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試機構須嚴(yan)格執行收費標準,遵守(shou)國(guo)家財務制度,并接受(shou)當地有關(guan)部(bu)門的監督和審計(ji)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(ding)》自2003年(nian)6月15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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