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更好(hao)地(di)為經濟社(she)會發展服務,根(gen)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法(fa)》等(deng)法(fa)律(lv)法(fa)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(xing)政區域內(nei)的(de)公民、法(fa)人和(he)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(gui)定所稱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,是指普通(tong)話和規(gui)范漢字。
普通話以北(bei)京(jing)語音為(wei)標準音,以北(bei)方話為(wei)基礎方言,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(wei)語法規(gui)范。
規范漢字以(yi)經過整理、簡化并(bing)由國家(jia)及其有(you)關部門頒(ban)布的字表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(ji)人(ren)民(min)政府應當加強本(ben)行政區域內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工作(zuo)的領(ling)導。
省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(zhu)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本規定(ding)。
縣級(ji)以上(shang)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民(min)政(zheng)、文化、信息(xi)產業、工商(shang)、廣播(bo)電影電視、新(xin)聞出版等部(bu)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(nei)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。
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部(bu)門的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(ji)構具體負責本(ben)行政區(qu)域內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工(gong)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應(ying)當(dang)將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納(na)入國民(min)經濟(ji)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合財力(li)情(qing)況安排專項經費(fei),用于(yu)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(fan)漢字工作(zuo)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(de)第三周(zhou)為全省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宣傳(chuan)周(zhou)。各(ge)級(ji)人(ren)民(min)政府應當(dang)組(zu)織有(you)關部門開展(zhan)宣傳(chuan)教(jiao)育活動(dong)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(shi)用(yong)漢字、標點符號、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等,應當執行《現代漢語(yu)(yu)通用(yong)字表》、《簡化字總(zong)表》、《標點符號用(yong)法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方案(an)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正詞法基本規(gui)則(ze)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(di)名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字母拼(pin)(pin)寫規(gui)則(ze)(漢語(yu)(yu)地(di)名部(bu)分)》等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(zi)的(de)(de)使用依據(ju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民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法(fa)規的(de)(de)規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機關(guan)工作(zuo)人員在公(gong)務活(huo)動中(zhong)(zhong)應當使用普通(tong)話(hua);國(guo)家機關(guan)工作(zuo)人員在公(gong)務活(huo)動中(zhong)(zhong)確(que)實需要使用方言(yan)的,可以使用方言(yan)。
國(guo)家機關的名稱(cheng)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(men)戶網站等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及其他(ta)(ta)教育機構在教學(xue)、會(hui)議、宣傳和其他(ta)(ta)集體活動中應當(dang)以(yi)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(wei)基(ji)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外漢(han)語教(jiao)學應當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學(xue)校及(ji)其(qi)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(wen)課程(cheng)教授普通話和規(gui)范(fan)漢字。使用的(de)漢語文(wen)教材,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(de)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臺及其網絡(luo)音(yin)視頻(pin)節目(mu)以普(pu)通話作為(wei)播音(yin)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用(yong)方言(yan)(yan)播音的(de),應(ying)當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電(dian)視部門或(huo)者省廣(guang)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臺用(yong)方言(yan)(yan)播音時,應(ying)當在屏(ping)幕(mu)上顯示規范(fan)漢字。
影視劇的語言應當以普通話為主,影視屏(ping)幕上的字幕及其他(ta)公示性文字,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(chu)版的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(yin)像電子出(chu)版物(wu)(wu)、數字出(chu)版物(wu)(wu)等(deng)出(chu)版物(wu)(wu)的印刷體報頭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面、內文等(deng)應當符(fu)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(biao)準(zhun)。
漢語(yu)言音像制(zhi)品(pin)用語(yu)應當(dang)使用普通(tong)話。戲(xi)曲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版(ban)、教學中需要(yao)使用方言的(de)除(chu)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。
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、印(yin)章、票據(ju)、報(bao)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本規(gui)定所稱的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(ye),是(shi)指商業(ye)、郵(you)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(tie)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(lv)游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(yi)療(liao)以及其他直接(jie)面向公(gong)眾(zhong)服務的行(xing)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(gong)共場(chang)所和(he)(he)設施用字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(he)(he)標準(zhun)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、海(hai)等自然地(di)理(li)實體名(ming)(ming)(ming)稱,行(xing)政區(qu)劃名(ming)(ming)(ming)稱,居民地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(ming)稱,具有地(di)名(ming)(ming)(ming)意義的建(jian)筑物名(ming)(ming)(ming)稱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(gui)范漢(han)字(zi)和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,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方(fang)法按照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方(fang)案(an)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(ming)(ming)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字(zi)母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規(gui)(gui)則(漢(han)語(yu)(yu)地(di)名(ming)(ming)(ming)部(bu)分(fen))》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,嚴禁使(shi)用外文(wen)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。
各類標(biao)(biao)志牌(pai)標(biao)(biao)注站名(ming)(ming)(ming)、橋名(ming)(ming)(ming)、風景名(ming)(ming)(ming)勝、文物古跡(ji)、紀念地、游覽(lan)地等公(gong)共場所、設施名(ming)(ming)(ming)稱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、商品名(ming)稱(cheng)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(zi)(zi)應當以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為(wei)基本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(zi)(zi)。不得(de)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(zi)(zi)(zi)和已經廢止的異體(ti)字(zi)(zi)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的,應當采用(y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為(wei)主,外(wai)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為(wei)輔的形式,嚴禁單(dan)獨使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。
在境內銷(xiao)售(shou)的商品的包(bao)裝、標志(zhi)、說明等應當以(yi)規范漢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(zi)。在境外(wai)銷(xiao)售(shou)的商品的包(bao)裝、標志(zhi)、說明等確需使(shi)用(yong)繁(fan)(fan)體字(zi)(zi)的,可以(yi)按照(zhao)有關規定(ding)使(shi)用(yong)繁(fan)(fan)體字(zi)(zi)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(de),從其(qi)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用字(zi)應(ying)當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(li)和(he)信息技術產品中使(shi)用(yong)的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應當符合(he)國(guo)家(jia)的規范(fan)和(he)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(xia)列情(qing)形的,可以(yi)保(bao)留或者(zhe)使用(yong)繁體字、異(yi)體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(li)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(shou)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(yi)體字;
(四)書法(fa)、篆刻等藝術作(zuo)品;
(五)題(ti)詞和招牌的手(shou)書字;
(六)已注(zhu)冊的商標用字;
(七(qi)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(jiu)中需(xu)要使用的(de);
(八(ba))涉及(ji)港澳臺與(yu)華(hua)僑(qiao)事務需(xu)要(yao)使用的;
(九)經(jing)國務院有(you)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(kuang)。
老字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用繁體字和(he)異體字的,應當(dang)(dang)在(zai)適(shi)當(dang)(dang)位置(zhi)設置(zhi)使用規范漢字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(jiao)育(yu)主(zhu)管部門(men)應(ying)當(dang)將使用普通(tong)話和(he)(he)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(qiu),納入各級各類(lei)學校(xiao)和(he)(he)教(jiao)(jiao)育(yu)機構教(jiao)(jiao)育(yu)教(jiao)(jiao)學質量(liang)監測機制和(he)(he)綜合(he)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(fu)務行業的(de)主(zhu)管部(bu)門應當(dang)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的(de)要求納入(ru)行業管理規范,作(zuo)為單位和個人評先(xian)評優的(de)依(yi)據。
對不符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規范(fan)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予(yu)以批(pi)評(ping)教(jiao)育(yu),督促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定期對本行政區(qu)域內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的使(shi)用情況(kuang)進行檢(jian)查(cha)評估(gu),檢(jian)查(cha)評估(gu)結果向社會公布。
檢查(cha)評估(gu)的(de)標準(zhun)和具體實施辦(ban)法由(you)省教育主管(guan)部門另(ling)行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(zhun)后(hou)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有關部門對下(xia)列(lie)領(ling)域用語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(ji)構予以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二)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(三)廣播、電影(ying)、電視(shi)、音(yin)視(shi)頻網站(zhan)及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(zi);
(四)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(shu)、音像電(dian)子(zi)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出版(ban)物(wu)等公開發(fa)行(xing)的出版(ban)物(wu)的用語用字;
(五)本省產品的(de)包(bao)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(yong)字;
(六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(qi)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(yu)用字;
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(yu)用字。
對前述(shu)事項不符合(he)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(pi)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的(de)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接到違反本(ben)規定的(de)舉(ju)報或者(zhe)投訴(su),應當及時書面轉告有關主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;有關主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接到書面轉告后,應當依照(zhao)本(ben)規定有關條款進行(xing)核實(shi)處理(li)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(pu)通(tong)話(hua)為工作(zuo)語言的(de)(de)播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(mu)主持人、影視話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(ji)關(guan)工作(zuo)人員(yuan)(yuan)以(yi)及公共服務(wu)行業的(de)(de)廣(guang)播員(yuan)(yuan)、導(dao)游(you)員(yuan)(yuan)、解(jie)說員(yuan)(yuan)等(deng)人員(yuan)(yuan),應當(dang)(dang)具備說普(pu)通(tong)話(hua)的(de)(de)能(neng)力并在工作(zuo)中使用(yong)普(pu)通(tong)話(hua),其普(pu)通(tong)話(hua)水平應當(dang)(dang)達到國家或者有關(guan)部門規定(ding)的(de)(de)等(deng)級要(yao)求。
普通話水(shui)平(ping)測試工(gong)作由省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機構組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行(xing)業、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,有(you)文字缺損(sun)時,應當及時修復或者(zhe)拆(chai)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(gao)用語用字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規范(fan)和標準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(gao)法(fa)》、《廣告(gao)語言文(wen)字管(guan)理(li)暫行規定(ding)》的規定(ding)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(fan)本規定第十條(tiao)的,由教育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一條(tiao)、第(di)十二(er)條(tiao)、第(di)十七條(tiao)規定的(de),由廣播(bo)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業(ye)等(deng)主管(guan)部(bu)門責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;拒不(bu)改(gai)正的(de),予以警告,并由有關部(bu)門依(yi)法對直接(jie)負責的(de)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(jie)責任人員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(you)民政主(zhu)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(qi)改(gai)(gai)正;拒(ju)不改(gai)(gai)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(fan)本規(gui)定第(di)十五條的,由工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依法予以行(xing)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管(guan)理部門(men)或者(zhe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及其(qi)(qi)(qi)工(gong)作人員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(si)舞弊(bi)的(de),由其(qi)(qi)(qi)上(shang)級(ji)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直(zhi)接負責(ze)的(de)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(qi)(qi)(qi)他直(zhi)接責(ze)任人員依法給予(yu)處分。
(來源:廣東省人民(min)政(zheng)府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