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經(jing)濟(ji)社(she)會發展(zhan)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法》等(deng)法律法規,結合本(ben)省(sheng)實際,制定(ding)本(ben)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(ben)(ben)規定適用于本(ben)(ben)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(he)其(qi)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,是(shi)指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(han)字。
普通話(hua)以北京語(yu)音(yin)為(wei)標(biao)準音(yin),以北方(fang)話(hua)為(wei)基礎方(fang)言,以典范的現代(dai)白話(hua)文著作為(wei)語(yu)法規(gui)范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整理、簡化并(bing)由(you)國家及其有關部(bu)門頒布(bu)的字表(biao)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(dang)加強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(qu)域(yu)內(nei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的領導。
省人民政府教育(yu)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管理工作,組織實(shi)施本規定。
縣級以(yi)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產(chan)業、工(gong)商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(men)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(zuo)好(hao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的(de)相關工(gong)作(zuo)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(yu)主管部門的(de)語(yu)言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(ben)行政區域內推(tui)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(tui)行規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(min)政府應當將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工作(zuo)納入國民(min)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合財(cai)力情況安排專項(xiang)經費,用于(yu)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工作(zuo)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(san)周為全省(sheng)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宣(xuan)傳周。各級人民政府(fu)應當(dang)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(xuan)傳教育活(huo)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(han)字(zi)、標點符(fu)號、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等(deng),應當(dang)執(zhi)行《現(xian)代(dai)漢(han)語(yu)通(tong)用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符(fu)號用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正詞(ci)法基本規則(ze)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(han)語(yu)拼(pin)音字(zi)母(mu)拼(pin)寫規則(ze)(漢(han)語(yu)地名(ming)部(bu)分)》等(deng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憲法(fa)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民(min)族區域自(zi)治法(fa)(fa)》以(yi)及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(fa)律法(fa)(fa)規的(de)規定(ding)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(zhong)應當使(shi)用普通話;國(guo)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(zhong)確實需要使(shi)用方言的,可以(yi)使(shi)用方言。
國(guo)家(jia)機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(dian)子屏(ping)幕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另有規(gui)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(ding)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及(ji)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(ji)構在教(jiao)學(xue)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集(ji)體活動中應當以(yi)普通話(hua)和規范(fan)漢(han)字為基本用語用字。
對外漢(han)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。
學校(xiao)及其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通過漢(han)語文課程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(zi)。使用的漢(han)語文教(jiao)材,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(zi)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(tai)、電視(shi)臺(tai)及其網絡(luo)音視(shi)頻節目以(yi)普通話作為播音、節目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(yong)語。
使用(yong)(yong)方(fang)言(yan)播(bo)音(yin)的,應當(dang)經(jing)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(men)或(huo)者省廣(guang)播(bo)電影電視部(bu)門(men)批(pi)準。電視臺用(yong)(yong)方(fang)言(yan)播(bo)音(yin)時,應當(dang)在屏幕上顯示規范漢字。
影視劇(ju)的(de)語言應當以(yi)普通話為(wei)主(zhu),影視屏(ping)幕上的(de)字(zi)幕及(ji)其他公(gong)示性(xing)文字(zi)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(chu)版的(de)(de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物、數字(zi)出(chu)版物等出(chu)版物的(de)(de)印刷體報頭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(feng)面、內(nei)文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(de)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漢語(yu)言(yan)音像(xiang)制品用語(yu)應當使用普通話。戲曲、影(ying)視等藝(yi)術形式中(zhong)和出版、教(jiao)學中(zhong)需要使用方言(yan)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(yi)普通話為基本(ben)服務用(yong)語。
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業的名(ming)稱牌(pai)、指示牌(pai)、標志牌(pai)、公(gong)文、印章、票據(ju)、報(bao)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(cheng)的公共服(fu)務行(xing)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信、文(wen)化、餐飲(yin)、娛樂、鐵(tie)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(you)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療(liao)以(yi)及(ji)其他直接面向(xiang)公眾(zhong)服(fu)務的行(xing)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(he)設施用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各類標志(zhi)牌標注山、河、湖(hu)、海等(deng)自然(ran)地理實(shi)體名稱,行政區劃名稱,居民地和路、街、巷名稱,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應(ying)當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(han)字和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音,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音拼(pin)(pin)寫方(fang)法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名漢(han)(han)語拼(pin)(pin)音字母(mu)拼(pin)(pin)寫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語地名部分(fen))》拼(pin)(pin)寫,嚴禁使用外文拼(pin)(pin)寫。
各(ge)類標志牌(pai)標注站名(ming)(ming)、橋名(ming)(ming)、風景名(ming)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(gong)共場所(suo)、設施名(ming)(ming)稱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(pin)名稱的(de)(de)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以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基本(ben)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和已(yi)經(jing)廢止的(de)(de)異體字(zi)、簡化字(zi)。需要(yao)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(wen)字(zi)的(de)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主,外(wai)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輔的(de)(de)形式,嚴禁單(dan)獨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(yan)文(wen)(wen)(wen)字(zi)。
在(zai)境內銷售(shou)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(shuo)明等(deng)應當以(yi)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為基(ji)本用字(zi)。在(zai)境外(wai)銷售(shou)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(shuo)明等(deng)確需使(shi)用繁體字(zi)的(de),可(ke)以(yi)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(shi)用繁體字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(guang)告(gao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應(ying)當符(fu)合(he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(he)信息技(ji)術產品(pin)中使用(yong)的(de)國(guo)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應當符合國(guo)(guo)家(jia)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(yi)保留或者使用(yong)繁(fan)體(ti)(ti)字、異體(ti)(ti)字:
(一)風景名勝(sheng)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名(ming)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(ji)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字;
(四)書法、篆刻等(deng)藝術作品(pin);
(五(wu))題詞(ci)和招牌的(de)手書字;
(六)已注冊的商標用字(zi);
(七(qi))出版、教學(xue)、研究中需要(yao)使用(yong)的;
(八)涉及港澳(ao)臺與華僑事務需(xu)要使用的(de);
(九)經國務(wu)院有關部門批準的(de)特(te)殊情況(kuang)。
老字(zi)(zi)號牌匾、手(shou)書招牌使用繁體字(zi)(zi)和異體字(zi)(zi)的,應當在(zai)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(zi)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主管部(bu)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(yong)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,納入各(ge)級各(ge)類學校和教(jiao)育機構教(jiao)育教(jiao)學質量(liang)監測機制和綜(zong)合評估(gu)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(fu)務行(xing)業(ye)的(de)主管(guan)部門應當(dang)將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和規范漢字(zi)的(de)要求(qiu)納入行(xing)業(ye)管(guan)理(li)規范,作(zuo)為(wei)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(you)的(de)依據。
對不(bu)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(qi)行(xing)業主(zhu)管部門予(yu)以批評(ping)教育,督促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應(ying)當定期對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使(shi)用情況進(jin)行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向(xiang)社會公布。
檢(jian)查評估的標準(zhun)和具體實施(shi)辦法(fa)由(you)省教育主管(guan)部(bu)門另行制(zhi)定,報(bao)省人民政府(fu)批準(zhun)后(hou)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(xian)級(ji)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有(you)關(guan)部門對下列(lie)領域用語用字進行(xing)監(jian)督檢查,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予以協助和(he)指導:
(一(yi)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(ji)構(gou)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、音視頻網站及(ji)舞臺表演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四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(chu)版(ban)物(wu)、數字(zi)出(chu)(chu)版(ban)物(wu)等公開發行的出(chu)(chu)版(ban)物(wu)的用語用字(zi);
(五)本省產品(pin)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字;
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(yong)字;
(七)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用字;
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對前(qian)述事項不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規(gui)范和標準的(de),予以批(pi)評教育并(bing)督促(cu)其改(gai)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(yi)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教(jiao)育(yu)主管(guan)部(bu)門(men)的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機構(gou)接(jie)到違反本(ben)規定的舉報或者投(tou)訴,應(ying)當(dang)及時書(shu)(shu)面(mian)轉告(gao)有(you)關主管(guan)部(bu)門(men);有(you)關主管(guan)部(bu)門(men)接(jie)到書(shu)(shu)面(mian)轉告(gao)后,應(ying)當(dang)依照本(ben)規定有(you)關條款進(jin)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(pu)(pu)通話(hua)(hua)為工作(zuo)語言的播(bo)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(chi)人、影(ying)視(shi)話(hua)(hua)劇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員(yuan)(yuan)以及(ji)公共服(fu)務(wu)行業的廣播(bo)員(yuan)(yuan)、導(dao)游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人員(yuan)(yuan),應(ying)當具備說普(pu)(pu)通話(hua)(hua)的能力并在工作(zuo)中使用普(pu)(pu)通話(hua)(hua),其普(pu)(pu)通話(hua)(hua)水平應(ying)當達到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(gui)定的等級要求。
普通(tong)話水平測試工(gong)作由(you)省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(ji)構組(zu)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行(xing)業、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場所和設(she)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,應當及(ji)時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(dui)廣告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不(bu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規范和(he)(he)標準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(he)(he)國廣告法》、《廣告語(yu)言文字(zi)管理暫(zan)行規定》的規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,由教育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(yu)以警告,并通(tong)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(wei)反本規定第十(shi)一條、第十(shi)二(er)條、第十(shi)七條規定的(de)(de)(de),由廣播(bo)電影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、信息(xi)產(chan)業等主管(guan)部(bu)門責(ze)令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(de)(de),予(yu)(yu)以(yi)警告,并由有關部(bu)門依(yi)法對直接負責(ze)的(de)(de)(de)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責(ze)任人員給予(yu)(yu)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(ben)規(gui)定第十四條的(de),由民政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(fan)本規定第十五(wu)條的,由工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(gai)正;拒不改(gai)(gai)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(zheng)管理部門(men)或者(zhe)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及其(qi)工作人員(yuan)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(xun)私舞(wu)弊的,由其(qi)上級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(gai)正,對直(zhi)接(jie)負責的主管人員(yuan)和其(qi)他(ta)直(zhi)接(jie)責任人員(yuan)依法給予處分。
(來源:廣(guang)東省(sheng)人民(min)政府網站)